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湖北省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地方负担部分由高校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资金清算
第六条 2014年各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参照上学年在校生人数、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等情况,按程序在秋季开学前将预算下达至相关学校和市州。
第七条 从2015年开始,省属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市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中央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情况,按照程序下达市州。
第八条 如当年下达到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有缺口,缺口资金由各高等学校先行垫付发放;如当年下达高等学校的国家助学金预算有结余,应结转第二年使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清算后第二年据实予以增减。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负责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定期核查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情况和学籍及资金发放情况,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得发放,已向不符合条件研究生发放的国家助学金,要及时追回。高等学校应按年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抵扣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及有关研究生培养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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